关于对赌博
犯罪构成要素之一的“以赌博为业”进行判定,往往需结合众多复杂且相互关联的因素予以评估。
从时间角度来看,
犯罪嫌疑人频繁或长期地参与此类赌博活动,由此反映出赌博行为的持续周期较长及重复性的特质。
同时,若此类赌博行为表现出稳固不变的特性,即展现出经常性与一贯性特征,则预示着被告人可能携有“以赌博为业”的主观意图。
此外,从获取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赌博所获得的收益占据了被告人日常生活所需大部分的开支,甚至是其经济收入的核心组成部分,那么这无疑增加了其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的可能性。
然而,在实际的判定过程中,我们还应考虑到被告人参与赌博的频率、资金投入的规模以及是否拥有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和工具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仅是偶尔参与赌博活动,那么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视为“以赌博为业”。
但是,如果被告人存在召集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取利润等
违法行为,即使赌博所得并非其主要生活来源,也有可能被判定为“以赌博为业”。
因此,针对“以赌博为业”的判定问题,必须紧密贴合具体案情及其相关
证据,通过全面深入的分析与判断来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