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审判过程中,对赌博抽水的数额判定并非仅仅依照固定的金额作为评判依据。
通常而言,只有当用于抽头渔利的资金额度累计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用于赌博的资金额度累计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甚至参赌者数量累计达到二十人次以上时,才有可能被定罪并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相应的
刑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司法部门除了考察以上标准外,还会根据相关情节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评定和考量,例如赌博的运作形式、规模、持续时间长度、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等因素。
即便抽水数额尚未达到上述设定的水平范围,只要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条件,同样也有可能被视为
犯罪行为。
所以,决定最后的判决结果的,主要还是要靠案件的总体状况,由司法机构综合各种因素后慎重做出判断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