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
刑事司法程序之中,始终坚守着“
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意味着在
证据没有得以确认且确切地充分展示出
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开设赌场罪行之前,是绝对无法对其判处任何形式的
刑罚。
换句话说,对于
定罪量刑这样严肃而重大的问题而言,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只有当证据符合充分与确实的标准,才能够构建起一套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消除一切合理的疑虑,使得可以证实
犯罪的事实得到充足的证明。
在具体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时,相关认定需要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证据进行全面的考量,例如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与辩护、鉴定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各种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现场记录、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数据等等。
仅仅依靠怀疑或者推测,都无法使我们得出定罪量刑的精确结论;相反,唯有真凭实据才能作为犯罪
量刑的关键依据,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那就不能轻易地将嫌疑人为开设赌场罪进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