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确立,其结论并不是仅仅依靠几个
证人的指控就能简单得出的。
举证只是
证据组合的一部分,还需结合缜密细致地权衡多种独立存在的证据。
在司法作业的实际进程中,关键环节在于构建完整严谨的证据链条。
倘若有多位证人提供了一致性的证词,此类
证言又能与其他各类
物证、
书证及视觉听觉资料在逻辑上紧密相连,将对开赌场罪的判定产生相当高的证明力。
然而,若只靠证人的指控而缺少其他效力强大的证据加以证实,则这是难以足以用作定罪依据的。
同样,司法机构亦会对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性展开严格的调查和检验。
总的来说,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证人数目的多寡作为是否成立开设赌场罪的衡量标准,而是要综合全案所有的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