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自首、首次
犯罪、
从犯以及对指控行为表示悔过并接受
处罚等情形,都属于在判决刑期时有可能被认定为减轻或
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然而,具体的减轻程度则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性质、情节、所造成的伤害和危险等等因素,进行综合性地权衡和决策。
一般而言,自首的人往往能获得刑期削减的优惠,通常这个优惠可以达到
基准刑期的百分之四十以下。
对于那些
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的,则有可能在基准刑期上再进一步减少,甚至依法获得
无罪释放的待遇。
但值得注意的是,首犯罪行虽然被视为可予考虑的酌情从轻因素,但是幅度相对有限。
而对于从犯,法律明确规定他们应该受到减轻、免除或减轻处罚。
他们的实际减轻幅度将取决于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此外,对于自愿承认错误并接受审判的被告人,他们的刑期也有望得到一定的削减,这部分优惠可能达到基准刑期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如果被告人同时具备自首、重大坦白、归还财务、道歉补偿以及达成
刑事和解等多种优良情节,那么他们的刑期折让程度还有可能扩大到基准刑期的百分之六十以下。
然而,最终决定犯人刑期的幅度仍然需要由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衡量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