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以赌博为业”的人士,我们的评判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首当其冲的便是他们参与赌博活动的频度,假如这类人群对赌博行为表现出极高的热衷程度,把参赌视为他们主要的经济收入之源或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话;其次,我们也会参考他们投注资金的额度大小,假如他们长期性地在赌博活动中投入巨额资金;另外,还应注意他们参与赌博的持久时间跨度;以及在赌局当中个人所扮演的角色,包括是否是赌局的组织者、召集人或者是赌博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的那批人;最后,我们会从全面角度来审视他们的生活状况及其经济来源,如果发现赌博赢利已经成为他们养家糊口、维系生活的主要经济支柱,那么同样可以判定该人为“以赌博为业”。
然而,关于“以赌博为业”的确立,是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决策,这就需要司法机构在综合考虑各种复杂因素后,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