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常的情况来说,公安机关在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拘留措施以后,对其展开的调查与
羁押的总期限不得超过两个自然月。
然而,若遇上案件情况复杂且在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情形,则可向上一级别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以延长一个月的
侦查羁押期限。
如若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处罚,那么经过允许延期两个月仍然未能完成侦查任务时,应当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策支持,以便再次延长两个月的
侦查期限。
对于那些地处偏远、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涉及范围广泛、取证难度极大的重大复杂案件,若在上述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同样需要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策支持,方可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
在侦查工作结束之后,公安机关将会把
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
但是,具体的审理时间还需要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实际侦查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