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实施人员
逮捕行动时,通常必须出示与之相符的法律文书。
例如,若涉及
行政拘留事宜,应向被捕者展示行政
处罚决定书;倘若涉及
刑事拘留事宜,则应该向被捕者展示
拘留证。
在进行
刑事调查活动时,无论是执行
传唤或者
拘传,均须出示相应的
传唤证或拘传证。
然而,若处于紧急情况之下,进行了先行
拘留,则需在拘留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完成相关手续的补办。
同时,在
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除此之外,执勤人员还应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以明示自己的身份。
以上所述各种手续,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确
保证据
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若公安机关未能依照规定依法出示相应手续,那么他们的执法行为便有可能存在
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