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件被正式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后续处理时,通常
审查起诉期限会设定为一个自然月的期限,然而对于那些案情严重或复杂的案件,则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适度延长十五天的周期。
当检察院完成对该案件的全面审查,并最终确定启动
公诉程序的决定之后,他们便会将案件按照规定的程序转移至法院等待审理。
此时,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前的工作安排来合理地安排开庭日期,通常情况下,这个过程会在一到两个月之内完成,但是具体的
开庭时间还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复杂性、法院的工作负荷等等。
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
补充侦查,那么检察院有权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同样是一个月,并且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只能有两次。
在补充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再次将
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而检察院也会重新开始计算
审查起诉的期限。
总的来说,从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开始,直至最终开庭,整个过程并无固定且精确的时间表,而是需要结合各种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