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当公安机关进行过初步调查并提交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对其的侦查
羁押期最长不可超过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在
期限届满时未能调查清楚并结案的案件,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另外,若是面临交通极度不便的边远地区涉及重大复杂情节的案件、规模较大的
犯罪团伙案件、跨区域
流窜作案的案件以及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难度极大的案件等情况,在获得省级检察院或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后,可将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两个月。
在特定条件下,若
犯罪嫌疑人被
判刑最高可能达到十年
有期徒刑的,且在延期限制届满后仍不能完成所有侦查工作的,同样需要取得省级检察院或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进一步批准或决定,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但是,最终的结案日期还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以及
证据收集的状况等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