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以赌博为业者向参赌人员收取利益的行为,皆被视为一种严重的
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处
刑事处罚。
这一行为,通常会被视为参与开设赌场
犯罪活动的共谋者之一,或单独成为
非法经营罪名的指控对象。
在我国,任何形式的
聚众赌博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非法行为,而通过为赌场提供资金并给予利息,实质上就是对于赌场
非法经营活动的积极推动和纵容。
至于应适用的具体
刑罚程度,将会结合所有罪犯的实际
犯罪事实、性质特征以及情节轻重,尤其是其对社会
公共秩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带来的危害程度来进行全面评估。
假如该类案件涉及的金额巨大,并且已经给社会
公共利益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或者罪犯具备诸如主动缴械投降、有
立功表现等法律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
刑责的情形,那么他们所面临的刑罚将相应加重。
但是,若在相关案件当中可以被裁定为
从犯地位,或者罪犯存在主动
自首、
重大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理情节的话,他们也有可能获得适当的刑罚减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