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带离现场并不等同于
自动投案行为。
自动投案是指在实施
犯罪之后,犯罪者积极主动地向
司法机关报案,并如实地供认自己所涉及的罪行以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倘若涉案人员是因为被警方侦破了其犯罪嫌疑,或是因警方获取了充分的
犯罪证据而后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那么他们往往无法满足自动投案的条件。
然而,实践中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当涉案人员在执法部门尚未知晓其犯罪真相时,仅仅由于其行为举止具有可疑之处而受到盘查与教育,然后自愿坦白承认
犯罪事实的情形,这种情况可以视为自动投案的体现。
总而言之,对于是否构成
自首的判定,需要全面考量涉案人员交付给司法机关的方式、其陈述内容的主动性以及陈述的即时性等多方面的因素。
对于每一个特定的事例,都应该根据其实际情境及相关
证据做出相应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