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犯有开设赌场
罪名之案件进行
立案时所需收集之
证据种类,通常涵盖如下几个方面:1. 实
物证据:涉及到赌博所使用的特殊器具,赌资的实际数量以及筹码的具体品种等等。
2. 书面
证据:其中包括账簿凭证,财务收支记录,参与者的会员名册,以及赌局协议合同等各类文件资料。
3.
证人证言:对于知晓赌场实际运营状况的第三方
证人所提供的言论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4.
受害人陈述:例如那些在赌场所投入资金后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等。
他们对于赌场操作方式的叙述也是证据之一。
5.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开设赌场行为
责任人的当事人亲自做出的
证言和解释,以及他们针对指控的反驳意见。
6. 鉴定意见:对于赌资价值的认定,赢取利润状况等相关事宜进行科学鉴定和证明的结果。
7. 现场勘察、检验、识别以及侦查实验等各环节产生的笔录记录:这些材料代表对赌场及其周围环境的现场勘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
8. 影像资料及电子数据:比如赌场全程监控录像,
网络赌博平台上的相关电子数据等等。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有上述证据都需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通过互相印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从而达到法律规定的
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