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形下,当合同规定了仲裁条款时,
当事人通常无法选择通过
诉讼途径来解决争议。
这是因为仲裁条款作为合同双方自愿达成的规约,其目的便是将有关争议交由仲裁庭予以解决,因而它具有抵触法院
管辖权的
法律效力。
仲裁制度因其具有一即是终局判决、高效便民以及快捷性高等优势而备受推崇与青睐。
然而,也并非所有约定的仲裁协议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在定立的
仲裁机构实际上并不存在或者约定事项模糊不清且无法签订
补充协议等因素的影响下,这类仲裁协议可能会被宣告为无效,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则依然保留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权利。
因此可以认为,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
诉讼权利的核心要素就在于仲裁条款本身的有效性如何。
对于仲裁条款效力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我们必须依据相关
法规以及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以作出合理合法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