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法院采取的拘留作为一项
强制执行手段,其执行次数并无明确限定。
若曾因违反相关
法规而遭到拘留处罚者,倘若施行新的应该受到拘留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院仍然具有决定是否再度实施拘留的权力。
然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认真评估被执行人所涉及的违规情节,以及其履行责任的能力,且对是否触发了拒绝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件所确立的责任行为做出明晰界定,如隐匿或转移有关财产,或者使用暴力或者恐吓等手段来阻挠执行等情况。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拘留的次数与期限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规制。
同样的个案,同一人受拘禁的总次数通常不应超过两次;每次的
拘留期限自不宜超过15天。
还应看到,执行的手段不仅限于拘留一种,诸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多种方式同样可以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