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以赌博为业罪”,是指一种专以从事赌博活动为其主要职业活动,并且以赌博所赢取的财务作为自己日常生活或挥霍支出的主要来源之一的行为表现。
对该
罪名进行评判时,需要着重考察以下几个要素:1. 参赌者参赌的频繁程度及持续时间。
如果是长年累月、数次参与赌博的情况;2. 赌注资金的数量大小。
这里的数额应达到一定标准并呈现出稳定性特征;3. 参赌者是否将从赌博活动中所获收入视为其经济来源的主要部分,从而直接影响到了他们的生活品质以及消费方式;4. 是否具备相对确定性的赌博场所和赌博伙伴等要素。
值得明确指出的是,仅有偶发性的赌博行为并不足以构成“以赌博为业罪”。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会根据各类相关因素,通过严谨的
证据收集与分析,以确保对是否构成“以赌博为业罪”做出精准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