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各方所签署协议的可否进行仲裁,其决定因素主要在于协议内是否已包含明确的仲裁条款。
若该协议已明确约定产生任何争议应提交至
仲裁机构予以解决,并且所制定的仲裁条款亦须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此时进行仲裁自然就是顺理成章之事。
而仲裁条款的具体内容则应囊括明确的仲裁意愿、选择好的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议题等关键性要素。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若协议并未预先设定仲裁条款,然而在纷争发生之后,各方又签订
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那么也就具备了进行仲裁的资格。
不过需特别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类型的
纠纷皆适宜于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例如涉及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与
继承的纠纷,以及依法应由
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行政争议,此类通常无法以仲裁方式进行深入探讨和解决。
总而言之,评估协议对仲裁的适用与否,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有效且明确的仲裁约定这一重要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