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仅仅凭借多人的口头陈述或供词通常无法直接确立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
原因在于,口供作为一种重要的
证据形式,往往受制于其主观意识以及相对容易受到影响而产生变化的特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我们在处理各种案件时,必须高度重视证据,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来获取确切的事实真相,绝不轻易地去轻信任何一方的口供。
倘若仅有被告人口头陈述,却缺乏其他任何有力的证据支持,那么我们就不应将此等情况视为被告人已经犯下罪行或者适用严厉的
刑罚。
然而,如果我们没有得到被告人的认可性供述,但其他证据却真实可靠且充分,那么我们仍然可以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且施加相应的
刑罚处罚。
在此过程中,众多供词之间必需互相印证,从而构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条。
此外,还需要辅之以其他的客观证据,诸如实
物证据、书面证据、音像证据以及电子数据等等,并将这些元素有机地整合起来,才能使整个证明体系达到及格的标准。
因此,得出结论,即确定被告人的
罪名并非某个单一的决定,而是涉及到对诸多复杂证据进行科学评估的整个过程,我们不能过分依赖供词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