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中,“洗黑钱”被称作洗钱罪。
以下这些行为能够构成此罪:其一,提供资金账户,也就是为
犯罪所得及其所获收益提供诸如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其二,协助把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有价证券,比如协助将
非法所得的房产通过复杂交易转变为现金;其三,借助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来协助资金进行转移;其四,协助把资金汇往境外;其五,以其他的办法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就像利用地下钱庄等方式。
从主观方面来看,必须清楚知晓是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以及这些所得所产生的收益,然后再实施上述行为,才会构成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