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里,倘若被告不配合鉴定,便有可能承担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
证据法的层面来讲,这种行为或许会被当作妨碍举证。
要是处于
民事诉讼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当有证据能证明一方
当事人持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对证据持有人不利时,便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在鉴定方面亦是如此,若被告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法院有可能采信原告方关于相关事实的主张或证据,继而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在
刑事诉讼中,被告不配合可能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给其
定罪量刑带来不利后果。
总之,被告应当积极配合
司法程序中的鉴定工作,不然就会面临
诉讼方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