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定,若以营利为目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便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
聚众赌博”:其一,组织3人及以上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的数额累计达5000元及以上;其二,组织3人及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及以上;其三,组织3人及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及以上。
其中,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可被认定为较为严重的赌博情形。
然而,在不同的案件场景中,具体的执法和认定可能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
但总体来看,这一标准在当时对于认定赌博行为以及相关的
处罚裁量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