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流程: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
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
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审查起诉应当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
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
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
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
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