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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第三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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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2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如果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和第三方还有到期的债权关系,而且作为债务人的第三方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法院就能直接对第三方的财产进行执行,执行债权人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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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第三方债权
当债务人无力偿债,存在第三方到期债权时,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依法向管辖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有权通知第三方履行债务,并可强制执行,以追偿债务。
21浏览 2024-06-14
保全第三人债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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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能转让给第三人吗
债权关系可以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40浏览 2024-10-15
诉讼保全的债权,债权人可否起诉保全债权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讼保全债权怎么执行 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方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债权人的种类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债权人可分为贷款债权人、商业债权人和民间借贷债权人 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有无其他需要到期偿还的贷款。 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 民间借贷债权人是指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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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将金钱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根据法规,债权人有权转让财产性债权,但受限于三类情况:不动产或特定物债权因其性质无法转让;合同明令禁止转让的债权;强制执行和专属抵押债权。债权人需在转让后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可能无效。
26浏览 2024-06-15
第三人保全债权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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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多次可否提第三人撤销诉讼请求
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后,是不能撤销的。债权人作出免除债务的行为,就立即生效。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7浏览 2024-09-12
三角债能否诉讼第三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三角债能否诉讼第三方问题解答如下, 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款的俗称,是相关债务人之间拖欠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欠乙的债,乙欠丙的债,丙又欠甲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 在破解“三角债”之前,我们应明确三角债之间的债务关系。 别人欠我们钱,到了还款日期依然不还款,对方常常以第三方欠他钱搪塞我们,这时候我们首先弄明白欠款人说的第三方债务关系是否真的存在,有以下2种因素: 第 一、如果是欠款人虚构的,那就是欠款人躲债、耍赖的一种手段,因此不用理会他说的别人欠他钱造成还不了款,按照正常债务追讨就可以。 第 二、是否因第三方债务关系造成欠款人无力偿还,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么别人欠他钱不能成为不还欠款的理由,这时候我们需要证明其有偿还能力。 排除了以上两项因素后,那么就真的是因为三角债,这时候我们可以向申请代位权。 所以,三角债能第三方。合同法第73条为此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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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吗
债权关系可以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38浏览 2024-10-10
诉讼保全未到期债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一定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有效执行的法律制度。所谓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指在立案或案件审理阶段,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由于对到期债权的保全涉及本案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超越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处的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收得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4条的规定,人民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由此可见,到期应得收益与到期债权一样,均为债权人到期的但尚未被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金钱利益,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之间不同点: (1)对象不同。到期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而到期应得收益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 (2)法律规定对二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3)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虽然对到期应得收益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均采用相同的法律文书形式即裁定,但对二者的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文书种类则有所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则采用裁定书。 (4)相对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三人对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的规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由于到期债权与到期应得收益存在上述不同点,所以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一定要分清保全对象的性质,不能不加区别随意保全。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影响第三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比如:若将到期债权反视为到期应得收益进行保全,由于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无申请复议的权利,只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则会剥夺其实际作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本应享有的对裁定的申请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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