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后若放弃答辩将直接面临商标被无效的风险。
(2)无效宣告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反驳申请方观点的唯一途径(《商标法》第44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无效宣告成功的机率,答辩无疑将增加我方成功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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