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与冻结三种。查封是指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款物上粘贴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分、移动。扣押是指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款物运到一定的场所保管,不允许他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款物。冻结主要针对的是存款、汇款、证券等由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管理的财产,是指人民法院通知上述财产管理机构不准任何人提取、转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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