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和侦查羁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拘留是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其期限一般为三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十日。而侦查羁押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侦查过程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其最长期限为七个月。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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