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的“
被害人为什么不能上诉”一问,法律给出的解释是这样的: 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
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本人以为
刑事诉讼法这个条文的立法本意是
犯罪侵犯的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被害人就是处于这个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中的特定人,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国家
公诉的形式得到间接保护的。基于这个理论,认为
受害人的利益已经通过国家公诉的过程得到了保护。所以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批复中说:受害人提出精神
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