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才13岁,还未成年,却因盗窃巨额财产被取保候审 ,因为他有自首情节,而且积极赔偿,所以取得谅解书,并没有判重刑,代理申诉辩护能否阅卷的,案件律师阅卷权如何实现
[律师回复] 在三大诉讼法中关于申诉阶段律师的一些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律师在一二审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在申诉阶段存在的律师都可享有。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申诉阶段阅卷权:“······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律师申诉阶段的阅卷权从何时开始? 上述规定提到了“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阅卷。这里的“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申诉复查立案呢?还是指决定再审后的再审立案呢? 律师申诉阶段从法院、检察院正式立案复查开始。 这里我们从法院和检察院两个方面关于申诉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来分析。 一、“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诉材料后法院受理立案复查。 《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提起再审的规定在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只有两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再审的条件。没有关于受理立案程序的规定,无法确定“经审查决定立案”所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可以看出: 1、不是所有当事人提出的申诉都立案审查; 2、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处理结果是“决定”,而不是“立案”。 具体说“决定”是指 1、决定重新审判; 2、书面通知驳回。 因此,《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提到的“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诉材料后,法院受理立案复查,而不是决定再审后的再审立案。 二、“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诉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对符合复查条件的,立案复查。 我们再来看《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 “第十七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二)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事申诉案件,首先经过审查(初查),符合条件的才立案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则审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