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第108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不一定就真的会被拘留,就像上述的,如果你对你的审判结果不满意也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暂缓执行,您也可以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疑惑欢迎咨询本律师网的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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