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说不
立案,指的是
刑事立案,但肯定会受理案件。公安机关受案规定: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
报案、控告、举报或者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
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
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
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
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
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过审查,对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
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 对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
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
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