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
拘留、
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呈请延长拘传将拘传延长到24小时,有利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因为根据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尚且可以询问查证或留置
盘查长达24小时至48小时,对于
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时传讯显然不合理。 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期予以
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新《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