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又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其破产制度普遍使用于
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
债权人可利用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一般的
强制执行从而获得公平清偿;而我国采用有限破产主义,仅法人可使用破产制度,公民和其他组织则无适用的可能。那么就面临一个问题: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资产不能清偿所有
债务时,其资产如何分配对此,最高人
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参与分配制度,旨在将无从以破产制度解决的问题放置个别
执行程序中解决。可见,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宗旨在于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的缺陷,在公民或其他组织
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从而也维护了
公平原则,债务人财产应供其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