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模板是否满足
著作权意义上对作品的要求,业界对此存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需从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以及电视节目模板的构成和特性等角度来分析。 首先,电视节目的制作是一个综合创造的过程,它需要经过制作人员的策划、创意、选择编排素材(包含著作权法中列举的所有作品的形式),通过运用各种富有创造性的手段形成艺术作品,是创作者通过艺术形式再现和反映生活的审美活动。笔者认为,只要是制作人独立完成的电视节目模板就符合著作权所要求的独创性条件。 其次,电视节目模板的可复制性。先进的模板设计本身是电视节目生产经验和创意的精华所在,通过模仿复制模板制作的电视节目只是增加了原节目模板样式的数量而已。通常情况下,一个成功的电视节目模板在异地复制之后仍然获得高收视率,这也是为什么对成功电视节目模板的购买和移植成为普遍市场操作行为的原因。 以上就是电视节目著作权保护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