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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明确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但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转继承中没有代位继承。转继承后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法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现在通常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中没有代位继承。
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转继承人应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健在的所有合法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则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既是法定继承人又是转继承人,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就会超过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这与继承法第十三条是相违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亡,产生第一次继承,其后被转继承人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产生了第二次继承。第二次继承也是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制度中包括了代位继承原则。由于存在较大的争议,研究中多数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转继承中不应有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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