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
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
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
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
重伤害的故意
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
结果犯之
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
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
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