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股东会决议
撤销权的问题,参考以下内容: 《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瑕疵决议的无效和撤销,该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内容或程序存在瑕疵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分为以下两种: 1、无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自作出之日起即为无效。 2、
可撤销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可被撤销。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由非召集权人召集,未通知部分股东,通知时间、通知方法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或未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通知会议决议事项等。 (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可被撤销。如决议作出的对外投资或者
担保的数额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等。 可被撤销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如法院判决撤销,则决议自始无效,法院判决前,决议具有效力。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效力瑕疵的,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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