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又称为混合所得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的一种税收制度。即: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作出调整,多退少补。 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好处:1、能充分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因为它能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它既能实行差别课税,又能采用累进税率全面课征;既能实行源头扣缴、防止
漏税,又能将全部所得合并申报;达到量能负担的要求,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2、能充分体现“源泉课税”的法治原则。鉴于目前我国公民的足额纳税意识较低,税收征管手段乏力,实施源泉课税的办法,它既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又能防止降低适用税率;既能更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又能遏止贫富差距现象。因此,实施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符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3、能充分体现“税收管理”的效率原则。它既能对所列举的收入项目按规定分类课征,又能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既能方便于税务部门对各项收入来源进行稽征,防止税源流失,又能方便于纳税人对各项收入来源进行汇总申报,避免税负不公。因此,实施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可以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收,符合税收管理的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