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