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列举的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
公共利益的;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其它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
行政处罚的
著作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处罚种类)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
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
侵权复制品; (四)罚款; (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五条(地域管理)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级别管理)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它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管辖争议和
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
管辖权时,由先
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可参考以上的解答,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