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
2、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行为人伪造或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又用之骗取财物的、属于手段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利用金融凭证实施诈骗,企图通过这样的方式让自己非法获利的,在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或者符合情节要求的时候,那么才会被认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一般来说除非有特殊的规定,不然就应该认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毕竟这属于特别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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