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民法院在对
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
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
量刑起点为
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
基准刑。 2、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个月幅度来调节基准刑: ⑴发生交通事故; ⑵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 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 ⑷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 ⑸
醉驾时有其他
交通违法行为; ⑹具有
违法或
犯罪前科; ⑺具有先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⑻其他应当
从重处罚的情节。 3、在血量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以减少拘役半个月来调节基准刑: ⑴被告人构成
自首或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 ⑵积极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⑶其他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 4、.
醉酒驾驶摩托车案件的量刑幅度可以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具体情形适当下调,以充分体现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判
处罚金一般应当与
拘役刑期相对应,一个月刑期对应一千元
罚金,同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等状况,综合评判后确定罚金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