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商标起名时,避开通用名称
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法定或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我们在给商标起名时,一定要避开通用名称。
(2)使用商标时,增加描述性词语
我们在使用商标时,可以为商标增加一些描述性词汇,如将“中华”称为“中华牙膏”等,通过该方式来防止商标的显著性被弱化。
(3)给商标起名时,使用自创词语
我们在给商标起名时,可以自己独创一个词语,这样既不用担心商标会和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或相同,也能增强商标的显著性。
从上面可以看出对商品的显著性的判决不是那么容易的,考虑到该商品的,特征又要考虑到该商品是否有区别其它商品的特征,以及该商品的显著性特征是否只是表面现象。为了更好地凸显该商品的显著性特征,建议在法律允许的情况类自己起名但是要注意不要和别人家的商品名称雷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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