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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不同程度的事故需要交警有相应的资格
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交通警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如果是处理伤人事故,交警应当具有初级以上资格,处理死亡事故则需要具有中级以上资格。
重大事故现场可聘请专家勘验
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必要时可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如果有需要,交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并对辨认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
事故处理过程将全程录像
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除了取证要拍照录像外,还要将处理事故的全过程进行录像。此外,交管部门可成立事故鉴定机构,专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使用全国统一系统处理事故
新规: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提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意见稿在总则中要求,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私了后再报警可能不被受理
新规: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交管部门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决定。对于“私了”后再报警要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事故,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可以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而以往“私了”当事人报警的话,交管部门会受理。
发现酒驾毒驾需进行报警处理
新规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这是在事故处理规定中首次提及“毒驾”相关内容。
军车逃逸通报军队有关部门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交通事故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要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可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交管部门应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
交警等人员3种情况需回避
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3种情况下需要回避,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赔偿方式也可自行协商
新规:在旧版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放在一起,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把两者分开、细化,自行协商的赔偿方式有:可由当事人自行赔偿,也可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轻微事故实行快速处理
新规: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没有伤亡的轻微事故,当事人可拍照取证后,撤离现场进行“快处”。
遇见“碰瓷”的,车主可报警
新规:与旧版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也可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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