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2月11日5时40分左右,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河南郑新线新野县一公路段时,客车碰撞上行人陶某,并发生刮擦和拖行,致使陶某死亡。事发后,杨某驾车
逃逸,后于2月13日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全责。经法院调解,杨某
赔偿了死者
家属16万元
经济损失。
交通肇事后投案如何
量刑河南省新野县人
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安全
驾驶机动车辆,致使一
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
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杨某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
自首,依法可以
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
犯罪情节恶劣,但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
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2011年7月14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
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