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重伤
逃逸责任,应当全部承担。 《道路
交通安全法》规定,
交通事故的发生给
受害人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
责任人首先要承担
赔偿受害
人损失的
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根据过错大小可以分为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机动车一般都有第三者责任保险,
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付问题上,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不足的部分由有责任的
机动车驾驶员支付;机动车驾驶员无支付能力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支付(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该基金支付办法)。但如果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逃逸的
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
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责任,但
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承担七年以上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
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
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
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更重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逃逸,将导致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也就是说,可能机动车驾驶员
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就可能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构成
犯罪的,处以
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