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
取保候审是指在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
逮捕或逮捕后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书,
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
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
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
担保。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