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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 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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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辩护词是什么
抢劫罪的辩护词是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书面表述。撰写时,律师会从案件情况、证据、法律适用、被告人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等多角剖析。若被告人犯罪未遂、自首立功等,律师会在辩护词中着重强调,为其争取轻罚或减免处罚。
20浏览 2024-09-22
我姐一直想买名牌包,但是买不起,一天她看到路人背着她喜欢的那款包,她一时冲动抢了包被警方逮捕了,抢劫罪从轻减轻辩护词是啥,抢劫罪轻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 吴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 会见了 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案件的定性有异议, 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 、本案被告人以杀猪的形式来实施的敲诈勒索。 杀猪的意思 是以几个女的来钓鱼, 如果有好色的男子上钩, 女的就将该男子 带到指定的地方开房间, 其他人之中有一男子冒充该女子的男友 或亲属,以捉奸等名义实施敲诈,向被骗男子索要赔偿。 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 犯罪 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 害人反抗, 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 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 从而被迫 交出财物。 虽然本案被告人等人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但以下几点不符 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 一、是行为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 施人身暴力或威胁。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 可以是以暴 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 制, 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 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 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和翟某、梁 某 2 三人一同进屋, 而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郑燕玲的男友的名义抓 奸, 并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殴打, 并索要赔偿。 但其暴力的针对并不 是获取财物, 主要是为了表现出一种愤怒, 以此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 识, 让被害人自己误认为确实自己有过错, 与他人女友发生不正当关 系。 使被告人等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理直气壮, 合理合法。 该暴力 行为只是杀猪行为一个必要环节, 增加被抓奸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任 何一个正常男人发现这种情况基本都会殴打被害人一顿。 殴打的目的 就是让被害人知道凡是男人无法容忍, 都会这么做。 以达到演戏的逼 真。同时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压力,加速索要赔偿的进程。因此,该 暴力行为是以杀猪形式实施敲诈的一种必要的外在表现, 是演戏的一 个环节。 并不是直接为了索要财物, 是为了索要财物的正常性。 也为 了是被害人用赔偿方式来安抚捉奸人的愤怒。 第 二、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 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 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 反抗、 不敢反抗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 强制, 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 本案中, 根据被告人李 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四被告人对 被害人庄伟峰实施一定暴力, 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并不是被害人交出财 物的关键。 也就是说该暴力行为并没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被害人之 所以交出财物, 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精神的强制, 但这种强制并不能 抑制被害人反抗,只是被害人自己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物。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让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等人与派出所有关系, 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 派出所并以强奸罪威胁被害人, 也让被害人误认为一旦被送到派出所 将会遭到民警的殴打, 使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 被害人是在精神产生 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 第 三、 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 。 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 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 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 侵害。 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还可以采取权宜 之计, 尚有选择的余地, 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 有能力反抗而没有 反抗 , 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 意思 表示上存在瑕疵。 本案中,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被害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被告人 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确实有过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行为, 后来被害人中途害怕在派出所遭受不公平待遇。 在精神受产生害怕心 里而自愿与被告等人协商并交出财物。 所以说被害人的生命、 人身并 不会当场会遭受侵害。 综上所述, 被告人是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 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 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 2 、 即使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构 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吴某某也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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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辩护词有哪些
抢劫罪的辩护词可从多层面探讨。若被告人初犯偶犯、日常表现好,可强调主观恶意低。若存在犯罪未遂,可请求从轻减轻刑罚。还可从证据方面辩护,如指控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
24浏览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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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抢劫罪无罪辩护策略时,辩护词应包含以下四部分:首先,序言部分明确律师身份、受托情况及职责。其次,阐述辩护主张,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详细论证被告无罪的合法性、合理性。再次,提出辩护观点,列举具体辩护意见,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不足之处。最后,总结辩护观点,并恳请法庭审慎审理,依法宣告被告无罪,确保公正裁决。
5浏览 2024-05-27
抢劫罪无罪辩护词怎样写
抢劫罪无罪辩护词的书写:1、写明辩护人的相关身份信息。2、简要写明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3、写明辩护理由。应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的意见和根据。4、写明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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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还是高中生,但是他把别人的钱偷了别人就直接把她送在公安局里面,他家里面人帮他请了律师,抢劫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是啥,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王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一案中,事务所接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所律师韩韫、王松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本着尊重事实和法律并维护被告人王某某合法权益的原则,发表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抢劫罪罪名不持异议,仅就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出生于1999年7月12日,犯罪行为实施时间是2014年9月23日,显然犯罪时未成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相继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前述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程度的精神。以上就是关于共同犯罪抢劫罪的辩护词的范文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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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致人重伤怎么判
抢劫罪可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及罚金。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刑罚更重,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徒刑、无期或死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此案被告涉嫌抢劫致人重伤,或面临十年以上徒刑、无期、死刑及财产处罚。具体判决需法院综合考量案情和被告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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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叔叔的儿子因为抢劫他人被拘留了,所以对于辩护词抢劫罪从轻标准是怎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孟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孟某某的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某某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孟某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 首先辩护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的痛苦表示同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发生时间为2007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报案人是受害人家的对门邻居常某某,根据其在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44页所作的笔录,其拨打“110”报案的时间为5月10日“早上7点20分许”。随即,7时35分,某某市公安局某某中队接到110指令,将本案立案侦查(见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1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而被告人孟某某是于当天下午15时左右去的某某市公安局。当时他并不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来接受讯问的,只是因其“了解某某市公安局正在办理的黄义然被抢劫案的有关情况”,被某某市公安局通知接受询问。这一事实,可以从本案诉讼卷第1卷第17页《询问通知书》(副本)、以及诉讼卷第3卷第72-75页的对孟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加以证明。 而孟某某首次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自己和常某的犯罪事实,是在5月10日下午5点钟左右,当时已经作完《询问笔录》,另一个警察过来再次询问他,他就主动承认了。随后,19时30分公安机关对其所作了《讯问笔录》(第一次)。 在孟某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之前,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孟某某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对孟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常某也还没有承认二人的犯罪事实(常某是在5月10日19时55分才承认的)。 另外,根据某某市公安局大案中队2007年9月29日出具的本案《抓获经过》也可以证实:“……再次询问孟某某,孟某某即交待了犯罪经过,后常某迫不得已也交待了犯罪经过”。这段文字也足以说明,孟某某确实是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 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孟某某作案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另一同案犯尚未承认犯罪事实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孟某某的自首行为,不仅体现了其本人悔过自新的态度,而且减少了国家对刑事侦查等工作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使本案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宣告破案,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其自首情节予以充分的考虑。 三、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在被告人孟某某参与的这起抢劫案件中,他与另一被告人常某相比,没有积极购买砍刀为犯罪准备工具,没有主动提出过犯罪的意思表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没有用砍刀伤害被害人。 从常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来看,常某也承认是自己砍的害人。 诉讼卷第3卷第17页,公安机关问常某“你们用什么杀死黄义然的?”常某回答:“我拿了一把砍刀,孟某某拿了根棍子”。 诉讼卷第3卷第20页,公安机关问常某“你砍完义然后干什么来?”常某回答:“我砍完她后,把刀给了玉强了,然后我去找钱去了,玉强后来砍没砍她我不清楚。” 从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本案所作的《生物物证鉴定书》(公某某物证鉴法物字[2007]217号)结论分析,能够确认:送检的圆头砍刀和常某上衣及裤子上的血迹均为被害人所留。但是,该结论却不能肯定平头砍刀(未带入犯罪现场)、孟某某上衣和木棍上的血迹为受害人所留。 按照犯罪痕迹学的一般原理,只有对受害人实施砍杀行为的人,才有可能在衣服上喷溅有受害人的血迹。 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既然不能确定孟某某身上的血迹是否是被害人所留,就不能确定其实施了砍杀被害人的行为。 2、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不是孟某某直接造成的。 根据某某市公安局(2007)某公刑技医字第(04)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的结论:“死者黄某某系锐器致左颈动静脉横断及左肺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而被告人孟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用砍刀对被害人进行砍杀,只是用拳头、木棒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但这些行为并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因素。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其主观恶性比较小。所以,孟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的量刑和处理,我国《刑法》第27 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一点,在定罪量刑时也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从今天的庭审调查,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中,均可以看出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在辩护人多次会见中,也表明愿意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赔偿,来表示自己的深刻悔罪。所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情节,属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被告孟某某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律师事务所 # 律师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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