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和法人办理公证时该去哪个公证处申请呢?这就涉及公证的管辖问题。
公证管辖是指各公证处之间在办理公证事务方面的职责划分。公证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公证事务的职权,称为公证管辖权。
根据规定,公证处只能办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公证事项,不得超越管辖办理公证。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公证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特殊管辖四种。
其中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公证处所在的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分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种公证管辖。《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
1、公证事项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2、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3、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4、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收养公证应由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公证处一般只办理所在行政区域内公证事务。
遗嘱公证与公证遗嘱不同,后者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的一种形式,而前者一般是在订立了遗嘱之后,被继承人再办理公证手续,为的是加强遗嘱的效力,而并非是让遗嘱生效。而遗嘱公证也有三方面的效力,就包括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遗嘱,其实可以直接拿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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