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破产!请看下面的《
保险法》条款: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
被保险人利益、
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相关资料:相关论文1篇)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
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
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九十六条 除依照前二条规定提取准备金外,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
取公积金。 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相关论文1篇)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第九十九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
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如果真是破产,只有按照破产法办理了!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
法规定,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
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