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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点火是否构成放火罪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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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7
1、区分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2、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3、区分放火罪与意外火灾的界限。 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4、区分放火罪与放火烧自己财物而又不危害公共安全的为的界限。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5、区别一罪和数罪。 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罪并罚。 6、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7、区分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虽然具有本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罪已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适用本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24条,以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8、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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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点火是否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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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点火烧光家具构成放火罪吗
孩子并不是完全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放火罪。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1、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2、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1浏览 2025-01-29
我朋友很几个同学爬山,烟头把山上的树烧着了,那么像这种情况未点火是否构成放火罪了呢?
[律师回复] 1、区分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2、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3、区分放火罪与意外火灾的界限。 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4、区分放火罪与放火烧自己财物而又不危害公共安全的为的界限。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5、区别一罪和数罪。 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罪并罚。 6、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7、区分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虽然具有本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罪已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适用本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24条,以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8、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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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未遂构成犯罪吗
放火未遂同样构成犯罪。放火罪作为一种对公众安全造成极具破坏力的威胁之例行犯罪,即使在自身并未完全实现的情形下,亦保持了极大的社会潜在风险。所谓放火未遂,乃是指犯罪者已开始进行放火措施,然而由于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影响最终未能成功完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罪犯,法官可参照既遂犯判处适当的从轻或减轻惩罚。
18浏览 2024-07-24
放火罪构成要素
放火罪的构成要素应当包括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5浏览 2024-09-07
在家点火把孩子打伤构成放火罪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自己家点火烧卧室是否构成放火罪,要看是否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放火罪的四大构成要件,则构成放火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施行,就可能形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许使不特定的公私产业遭受难以预料的严重损失。这种违法成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乃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操控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办法施行的故意、故意破坏公私资产罪的本质区别。因而,可以说,并非一切的用放火办法施行的违法行为都构成放火罪,要害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损害公共安全。假如行为人施行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操控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损害也不足以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依据案子详细情节,定故意破坏公私资产罪或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放火燃烧公私资产,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资产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法,可所以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资产点着也可所以,即故意不施行自己避免火灾发作的责任,听任火灾的发作。例如,某电气修理工人,发现其担任维护的电气设备现已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修理,听任火灾的发作。这就是以的方法施行的放火行为。 以作为方法施行的放火行为,有必要具有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焚毁的目标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触摸。在这三个条件现已具有的状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端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施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便将火种撤离或许熄灭,目的物仍可持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施行终了。 以的方法施行的放火罪,行为人有必要负有避免火灾发作的特定责任,而且可以施行这种特定责任而不施行,致使发作火灾。其特色,一一是行为人有必要是负有特定作为责任的人二是依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施行这种特定的作为责任三是行为人客观上有必要有不施行这种特定作为责任的现实。从责任的来历看,一是法律所规则的责任,二是职务或事务上所要求的责任,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危险,避免火灾发作的责任三是行为人的从前行为所引起的责任,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布上,引起窗布着火,行为人就负有熄灭窗布着火燃烧的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责任,主要是后两种状况。 有些放火案子,从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耕具等价值较小的资产,实际上是以衣服、家具、耕具等作为引火物,目的经过燃烧衣物、家具、耕具等引起上述严重公私资产的燃烧。这种状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而,在确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的损害目标的区别。 放火行为有必要足以损害公共安全。假如尽管施行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燃烧的目标、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调查,的确不足以损害公共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假如情节严重,需求惩罚处分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因为放火罪社会损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损害公共安全,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假如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意而放火,因对批判、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决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建立。可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关于正确判别行为人的片面心思情绪,是科罪量刑的要害。
311浏览
如何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没有也不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2、对于本罪的行为人,只要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本罪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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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怎么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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